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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財政局印發《北京市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辦法》,明確了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范圍、預算編制、績效管理等多方面內容,規定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職的行政管理性事項不能購買服務,各部門不得把政府購買服務作為增加財政支出的依據,財政部門和各部門應按照部門預決算公開統一要求及時公布政府購買服務預決算信息等。
全文如下:
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北京市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財綜〔2019〕1554號
市屬各單位、各區財政局、開發區財政局、燕山財政分局:
為進一步加強預算管理,促進政府購買服務改革規范有序開展,結合本市實際,我們對《北京市市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預算管理辦法》(京財綜〔2015〕1562號)進行了修訂,制定了《北京市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辦法》(見附件)?,F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北京市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辦法
北京市財政局
2019年8月9日
北京市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進一步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改善公共服務供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購買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以及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并由政府根據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
第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要堅持積極穩妥、有序實施,堅持優化結構、績效優先,堅持公開擇優、以事定費,堅持先有預算、后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按照現行預算管理辦法列入部門預算,統籌管理。
第二章 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以下機關和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參照本辦法規定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一)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
(三)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
(四)各級監察機關;
(五)各級審判機關;
(六)各級檢察機關;
(七)各民主黨派的各級機關;
(八)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機關。
第五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包括:
(一)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
(二)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劃入公益二類或生產經營類的事業單位;
(三)依法在市場監管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主體。
第六條 作為承接主體的組織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獨立、健全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四)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五)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前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七)符合國家有關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政企分開的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購買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承接主體的具體條件,由購買主體根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結合購買服務項目具體需求確定。
購買主體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承接主體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不得附加與服務無關的限制條件。
第三章 購買內容
第八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為屬于政府職責范圍、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服務事項,重點是有預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務。
第九條 下列事項不應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一)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內的服務事項;
(二)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職的行政管理性事項;
(三)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貨物和工程;
(四)同時包含服務與工程、服務與貨物的項目;
(五)融資行為;
(六)購買主體的人員聘用,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設置公益性崗位等事項;
(七)由政府提供的效率效益明顯高于通過市場提供的服務事項;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的事項。
第十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實行指導性目錄管理。指導性目錄分為三級。其中,一級目錄分為基本公共服務、社會管理性服務、行業管理與協調性服務、技術性服務、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和其他服務事項等六大類。二級目錄是在一級目錄基礎上,結合本部門的行業特點,對有關服務類型的分類和細化。三級目錄是在二級目錄基礎上,結合本部門的具體支出項目特點,對有關具體服務項目的歸納和提煉。
其中,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共服務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公共服務、社會管理性服務、行業管理與協調性服務、技術性服務。
第十一條 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實行分級管理、分部門編制,實施政府購買服務的部門具體負責編制本部門(垂直管理系統包含各級派出或分支機構)指導性目錄,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組織實施,并按規定公開。
第十二條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政府職能和公共服務需求的變化,各部門應在編制部門預算前,按程序及時調整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并征得同級財政部門同意。未經財政部門同意,部門不得自行調整和修改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第十三條 凡列入本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服務事項,原則上應當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未列入本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服務事項,原則上不得購買。
第四章 預算編制
第十四條 各部門應根據自身職責范圍編制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申報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做好購買服務支出與年度預算、中期財政規劃的銜接。各部門不得把政府購買服務作為增加財政支出的依據。政府新增或臨時性、階段性服務事項,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應當實行政府購買服務。
第十五條 各部門要在現有財政資金安排的基礎上,優化支出結構和方式,逐步增加政府購買服務資金占比,不斷加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特別是基本公共服務的力度。
第十六條 各部門在編制年度預算前,應根據本部門職能和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開展需求調研,符合以下條件的項目可列為本部門年度購買服務項目:
(一)屬于政府應當提供的公共服務以及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事項;
(二)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能提高公共服務水平、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三)市場中存在符合條件的承接主體,并能夠達到預定的服務標準和目標。
第十七條 各部門應當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和專業咨詢評估機構、專家等專業優勢,結合項目特點和相關經費預算,綜合物價、工資、稅費、利潤等因素,合理測算安排政府購買服務支出,做到控制成本、提高效益。
第十八條 各部門在編制年度預算時,對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在部門預算編制系統中應予以明示,按要求填報績效目標表,明確政府購買服務數量、質量、時效、成本、效益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等績效指標內容。
第十九條 各部門對于現由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承擔并且適宜由社會力量提供的服務事項,要轉為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同時按照“費隨事轉”原則,將相關經費由事業單位調整至主管部門本級管理。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要對各部門申報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按照規定進行審核,并對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按照現行預算評審有關規定進行評審。
第二十一條 在財政部門批復下達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預算后,各部門按照規定組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第五章 預算執行
第二十二條 購買主體應當根據購買內容的供求特點、市場發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靈活、程序簡便、公開透明、競爭有序的原則確定承接主體。
第二十三條 實施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購買主體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詢價、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選擇承接主體,相關的采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數額標準、采購方式變更、采購計劃編報等按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其中,屬于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下且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由購買主體按照公平、效率原則自行確定項目的承接主體。
第二十四條 按照規定確定承接主體后,購買主體應與承接主體簽訂書面合同,明確服務對象,服務的內容、期限、數量、質量、價格等要求,以及資金結算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事項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合同履行期限或項目實施期限一般為1年;對于購買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在年度預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合同期限最多不超過3年。
第二十六條 購買主體應當加強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履約管理,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合同等約定。承接主體應當按照與購買主體的約定履行提供服務的義務,認真組織實施項目,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
第二十七條 承接主體可根據購買主體的要求組成聯合體,共同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不得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要工作轉包他人,但經購買主體同意可將部分輔助性工作分包給第三方。
第二十八條 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原有自辦項目轉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或原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轉為自辦項目時,以及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金額、服務內容、服務對象等要素發生重大變化時,購買主體應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預算調整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批后調整預算。
第二十九條 追加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取得的收入,根據提供服務的實際需要,按照承接主體適用的財務管理制度支配和使用。
第六章 績效管理
第三十二條 按照全面實施績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績效目標設置與審核、績效執行監控、績效評價及結果運用的全過程績效管理機制,不斷提高政府購買服務質量和效益。
第三十三條 購買主體應當負責組織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績效評價,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專業機構和人員組成的綜合性績效評價機制,積極探索推進第三方績效評價。財政部門根據需要對其他部門的政府購買服務整體工作開展績效評價,也可以選擇部門實施的資金金額和社會影響大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三十四條 購買主體應當將績效評價結果與購買資金支付掛鉤,并將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財政部門開展的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其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安排項目預算資金、督促部門改進管理和完善相關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購買主體負責監督項目實施,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的全過程監督,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將承接主體的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納入年度報告、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
第三十六條 承接主體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實施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定期向購買主體報告項目執行情況,接受相關部門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門負責監管購買主體政府購買服務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的規范性,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重點領域和重點項目的監督,并強化監督結果應用和問題整改。
第三十八條 財政部門和各部門應按照部門預決算公開統一要求,及時公布政府購買服務預決算信息,提高預決算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市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預算管理辦法》(京財綜〔2015〕1562號)同時廢止。